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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景说法 | 第三人在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空白处签名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4/7/5 来源: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借款人”之外的空白处签名的情况十分常见。有的第三人被看作是“共同借款人”,有的则被看作是“担保人”,那到底如何认定第三人在借条空白处签名的性质?该行为是否必然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翟某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协议书。甲方翟某某、乙方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及法定代表人田某华盖章、签字、捺印。第三人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废旧材料回收部及田某华盖章、签字的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年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协议约定后,该废旧材料回收部一直未向翟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翟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华、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及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协议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中,从协议书的签订形式、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协议首部及尾部明确的乙方是“废旧材料回收部”,并由田某华注明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电话。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乙方盖章签字的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并未明确保证人身份。民法典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案根据双方签约形式,认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指向该三人,不能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故判决该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翟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景分析


在借据等债权凭证空白处签名,如何区分“见证人”“保证人”“共同借款人”?

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冠以“见证人”字样。

共同借款人司法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共同借款人,并不能简单根据当事人是否与借款人共同在借据凭证上签字这一点就直接作出判断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借款合同主体、内容、借款资金交付对象、借款合同履行时是否涉及当事人本身等具体事实来确定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实际角色与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在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签名正前方未明确标注保证人字样,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签名人系保证人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往往法院会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还会有保证人、见证人等,保证人和见证人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而见证人往往只是对借贷关系事实负有证明的责任。

  因此,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外,有其他人员参与时,建议出借人明确相关人员签名的身份,备注好是共同借款人或是保证人、见证人,若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明确身份,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诉请,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见证人在签名时也尽量明确表明见证人的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捺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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