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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秀评论|醉驾专题(二)醉驾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11/10 来源:

醉驾专题(二)


醉驾的司法认定?


   

     醉酒驾车行为如被认定为犯罪,其依据是现行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理论界和实践一般称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司法机关坚持四要件论证定罪的模式还是占主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虽然是新型犯罪,但是对其的认定一般也是遵循这一惯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方面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刑事主体,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是一般刑事主体,因此不要求行为人一定具备驾驶资格。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如果经过鉴定在案发时只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其的处罚会有所减、免;而如果经过鉴定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将不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是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后的驾驶车辆行为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仍然自主选择驾驶,对于可能出现的无害或者轻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故意的心态支配下驾驶车辆行驶后,仅能容忍实际无害或者轻害的结果出现,一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较重犯罪处罚。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罪状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实践中,要求具体考量以下的几个构成要件要素:“醉酒”、“机动车”、“道路”等。

1、道路:道路的核心内涵是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城市道路、公路中以及属于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部分(譬如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均为“道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定规模和具有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也均认定为“道路”。在对具体案件的“道路”要素进行认定时可根据其用法、性质、周边环境和其他情况,根据事实、交通流量的合理区间进行正确判断。

2、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了区分,其中机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作为牵引或驱动,用以运送人员、货物或者工程施工的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车、特种车等轮式车辆。“非机动车”即为用畜力或人力驱动运行的车辆。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虽然装配有动力装置,但是有动力装置并非就一定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里的“机动车”。

3、醉酒:“醉酒”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核心,基于两种不同原因而导致的醉酒状态被区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因患病例性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如行为人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特殊体质,仍然故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该种行为需要规制。生理性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法规制的主体对象。

四、客体方面

危险驾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之于本罪不要求有实际、确定的损害后果。这种法益的侵害性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会发生。无论是否发生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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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蔷薇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简介:自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先后研究、参与过较多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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