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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秀评论|古案今说之——中国古代的“律师”

日期:2022/11/10 来源:


讼师

中国古代的“律师”



      讼师,依费孝通老先生所说是指古代乡土社会中“挑拨是非”的“专业法律人士”,给个很不恰当的比喻,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律师的“鼻祖”了。



     据《吕氏春秋·离谓》中的记载,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邓析可以称得上是我国最早的讼师。他能言善辩,精通法律,且乐于帮人打官司:“与民之有狱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从当时发生的一个小故事便可略知一二:郑国境内发生水灾,淹死了郑国一个富人,其尸首被一渔民捞到。富人的儿子要赎尸安葬,因为古人强调先人要入土为安,但是捞到尸首的渔民要价太高,富人的儿子就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要急,他不卖给你,能卖给谁呢?”富人的儿子一想,是的,便回家安心得等。捞得富人尸体的渔人等急了,也去找邓析出主意。邓析道:“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能找谁呢?”故事的结局可想而知了,最终还是富人的儿子忍痛高价赎回父亲的尸首了。

讼师的“鼻祖”尚且如此,因此后世有关讼师的记载都是一些“不良记录”:讼师谙熟法律条文,善于舞文弄墨,包揽词讼,包打官司,极尽以曲作直、颠倒黑白之事,故又被冠以“讼棍”之称。


      法治社会中的律师不同于古时的讼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迅速发展,社会对律师的需求量增大,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亦非无偿服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职业素质低下的无良律师将法律服务工作视为聚敛钱财的生意,泯灭良知,为求“生意兴隆,财源滚滚”,不择手段,上对法官请吃请喝,下对当事人坑蒙拐骗,不论受理案件的事实如何,惟利是图,收了谁的钱就为谁说话,甚至铤而走险唆使当事人提供伪证而触犯刑律,严重影响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与古时的“讼棍”无异,我国《律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仅是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也是对执业律师提出的职业道德最低底线的要求。本人也不希望看到有一天,国人都咬牙切齿的说:“我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让我们杀死所有的律师。”(莎士比亚戏剧《亨利六世》的一段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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