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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 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出轨

日期:2022/11/7 来源:

索赔 | 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出轨

       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却意外发现另外一方在婚内时,早已有新欢。震惊、纠结、悲伤、愤怒,诸般情绪,最终是化为一声叹息,还是同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完成最后的捍卫。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便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过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而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类似的案件亦大量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也公开过一个类似而不同的案件。匡某在与张某诉讼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其主张张某婚内与他人同居,提出离婚是张某婚内出轨导致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匡某上诉主张张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并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其应当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匡某提交的诊断证明系双方离婚后取得,无证据证明该诊断结果与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一审法院调取的相关出警记录亦系双方离婚之后发生,难以佐证匡某的上诉主张。最后,匡某虽提交了录音证据,但录音内容对匡某所主张事实表述含糊,仅依据录音难以认定张某存在出轨行为

3、匡某在与张某离婚诉讼中曾明确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良好。

4、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匡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书面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然而,欲在离婚后起诉对方要求损害赔偿,除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外,亦注意要举出充足的证据,显然这也是现实之中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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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诚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

工作经历

   大学毕业后在公司从事法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自担任执业律师以来,参与处理众多类型案件,代理数十起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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